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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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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民族贸易企业网点建设和 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技术改造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取码:    时间: 2017-12-07     来源:     关闭

有关市(州)、县(市)财政局、民(宗)委: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民委制定的《民族贸易企业网点建设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4]23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吉林省民族贸易企业网点建设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民族贸易企业网点建设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2014年8月26日

 

  附件1 

  吉林省民族贸易企业网点建设和民族特需商品 

  定点生产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民委《民族贸易企业网点建设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4]234号)精神,支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企业发展生产,满足少数民族群众的特殊消费需求,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族贸易企业(简称民贸企业)是指民族贸易县内,经省民委、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春支行共同认定的经销少数民族特需品、少数民族生产生活必需品(除烟草、石油外)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是指国家民委等部门确定的生产边销茶、民族特需生产工具、民族工艺美术品、民族服装服饰、民族文化体育用品、民族成药等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的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民贸企业网点建设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切块安排的资金以及省财政安排的配套资金(以下统称专项资金)。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民贸企业网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全省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采取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的形式,遵循公平公正、安全规范、择优扶持的原则。同一法人单位、同一项目不连续支持同一项目或同类项目在同一年度内已获得中央或省级其他财政性资金扶持的,专项资金不予重复支持。 

  (一)贷款贴息。对民族贸易企业网点建设或技术改造项目发生的贷款给予贴息支持。单项贷款额度原则上不低于100万元;贷款期限为1年期以上(含1年期);贷款用途应与项目论证报告内容一致。对企业贷款项目贴息期原则上为1年,最长不超过3年。贴息时间为上年3月21日至本年3月20日发生的贷款。贴息率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3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二)以奖代补。重点扶持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技术推广、技术培训等。按照先建设实施后安排补助的办法,对已竣工验收项目予以补助,对单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民贸企业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可以申请专项资金: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营业执照; 

  (二)有健全的财务、会计核算制度; 

  (三)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四)企业信誉良好,运营规范; 

  (五)产品适销对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年初由省民委、省财政厅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要求,下发申报专项资金通知。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市(州)、县(市)民(宗)委、财政局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市(州)、县(市)民(宗)委、财政局根据本办法要求进行审核(延边自治州由州民委、财政局审核汇总)后,联合上报省民委经济发展处、省财政厅粮食贸易处。 

   第九条 对各地上报的项目,省民委、省财政厅共同审核确定后,在“吉林民族宗教网”公示5天,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省财政厅下达项目资金。 

   第十条 项目申报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市(州)、县(市)民(宗)委、财政局联合申报文件; 

  (二)专项资金申请表(表样附后); 

  (三)贷款贴息项目需提供: 

  1.申报企业营业执照、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技改项目项目批准文件、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项目贷款合同和贷款到位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后返回); 

  5.利息结算清单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后返回); 

  (四)以奖代补项目需提供: 

   1.申报企业营业执照、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技改项目项目批准文件、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 

   3.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投资确认书; 

   4.项目验收批复文件; 

   5. 近两年的财务会计报表; 

   6. 其他需提供的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市(州)、县(市)民族、财政部门要于每年年底将本年度专项资金具体使用情况报送省民委、省财政厅。 

   第十二条 市(州)、县(市)财政部门应对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资金拨付要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接受补贴的企业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当按有关规定使用,不得擅自变更或扩大资金使用范围。 

   第十四条 市(州)、县(市)民族、财政部门要密切合作,加强对项目执行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追踪问效,定期将具体执行情况报省民委、省财政厅备案。省财政厅、省民委将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十五条 对违反规定使用和骗取专项资金的企业,除收回资金外,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民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吉林省民族贸易企业网点改造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吉财建〔2013〕389号)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2〕253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