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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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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识我国的民族优惠政策

索取码:E0822017002    时间: 2017-08-01     来源:     关闭

 国际学术界有一种观点认为,权利是人类与生俱来的,和他们所属的文化群体无关,因而强调少数民族权利或者多数民族权利是错误的,并以此批评民族优惠政策。如美国法学家托马斯·索维尔提出,一个人不能因为自己无法事先选择出生在某个优势群体中而受到惩罚,同样也不能因为无法选择出生在某个劣势群体中而受到优惠;美国社会学家戴维·波普诺则更是将对一些人实施的民族优惠政策称为“倒过来的歧视”。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国内学术界也不断有人提出,应该用区域发展优惠政策来代替民族优惠政策。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未能把握我国民族发展的历史与现实。在当前及今后的很长一段时期,对广大少数民族实行特殊优惠政策,应是一项基本原则。 

 首先,对少数民族实行优惠政策符合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平等的基本思想。马克思主义认为,世界各国的民族发展都具有不平衡性。在实现民族平等的过程中存在着社会目标与社会现实之间、形式上的平等与实际的平等之间的极大矛盾。在这种情况下,要想得到平等的结果,就不能只停留和满足于形式上的平等,有时需要采取不平等的手段来实现平等,即平等的结果往往要求不平等的机会。在实现民族平等方面也同样如此,要实现各民族之间结果的平等并且保障和维护少数民族的平等权益,就必须考虑各民族发展上的差距和文化上的差异。如果单纯强调“一把尺子量到底”,其结果只会是不平等。对于少数民族权益特别保护的特殊原则,正是在这种认识的基础上形成的,并且具体表现为优惠政策和措施。 

 从我国各民族发展现实来看,各民族之间在社会经济发展方面长期存在着比较大的差距,许多少数民族因为人口数量、地域分布、自然环境、历史基础、社会发展水平等条件的限制,在一些方面还难以有效地享受法律赋予他们的各项平等权利,难以完全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为此,我国通过立法、行政等手段进行了引导和调整,形成了一系列针对少数民族的优惠政策和特殊照顾措施。实践证明:这些优惠政策和措施得以贯彻和实施之后,已经充分显示出保障各民族权利平等、促进共同发展的预期效果。 

 其次,对少数民族实行优惠政策符合社会公平正义原则。公平正义是现代社会的首要原则,也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前提。世界著名政治学家约翰·罗尔斯认为,人们的生活前景既受制于政治体制和经济、社会条件的影响,也与人们一出生就具有的不平等社会地位密切相关。“主要制度确定着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影响着他们生活的前景及他们可能达到的状态和成就……影响到人们在生活中的最初机会”。而这些对个人影响很大的不平等往往是个人无法选择的,因此,这些最初的不平等就成为公平正义原则的应用对象。公平正义原则就是要“通过调节主要的社会制度,来从全社会的角度处理这种出发点方面的不平等,尽量排除社会历史和自然方面的偶然任意因素对于人们生活前景的影响”。罗尔斯的正义论,在强调个人基本自由权利的同时,要求社会体制上的努力,消除差异以使最不利者获益。相对于功利主义强调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罗尔斯强调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在他看来,权利最容易受到忽视和损害的是那些处于最不利地位的人,因而,社会应该把维护自由、权利的视线放在这些人身上,并以此作为思考问题的出发点和原则。对此,当代政治学领域的讨论已取得共识,人们倾向于“不能仅凭无差别待遇规则来界定和衡量社会公正”,“是对所有人使用同样的规则还是对不同的人使用不同的规则,应该在其特殊背景下逐例审定,而不是事先设定”。我国的民族优惠政策是针对各民族发展不平衡、少数民族社会内部结构具有较大差异、少数民族生存环境具有特殊性、少数民族发展总体上仍处于弱势地位而制定实施的,其出发点在于以制度和政策的方式寻求弥合社会发展上的差距,体现了公平正义这一现代社会所追求的最高原则。 

 第三,对少数民族实行优惠政策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就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而言,应当保障各民族的均衡协调发展。各民族的均衡协调发展,是社会主义国家的责任与义务,也是各民族的合法权利。新中国成立后,面临复杂的国际环境,国家在资源配置和重大建设项目布局方面,首先选择了东中部汉族地区。使东中部汉族地区的发展速度远远高于民族地区。虽说新中国成立以来,汉族地区给了民族地区不少支援,但在整个国家的经济发展的大格局上,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做出的牺牲更大、对汉族地区和汉族的支持更大。因而,率先发展起来的汉族地区和汉族干部群众应以一种感恩的态度来支持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的发展,应衷心拥护、大力支持国家加大对民族地区投入的力度。这既是给予少数民族对国家贡献的最充分肯定,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本质属性的体现。